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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大纲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时间:2016-09-02

六、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法官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折杖法、刺配、凌迟;重法地法。
三、民事立法
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财产继承。
四、行政立法
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
《洗冤集录》;《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蒙汉异法;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
《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
《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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