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云南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招聘劳动合同制工人公告

来源: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时间:2013-07-04

十、公示和聘用

(一)确定拟聘用人员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体检结果综合考虑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公示

拟聘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报考岗位代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三)聘用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署的用工合同,必须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最终确定符合聘用的人员,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办理完毕后,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到。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后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双方按有关规定商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十一、纪律监督及相关事宜

(一)招聘工作必须接受监督。

整个招聘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进行业务指导。

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等方便联系的方式,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

招聘工作还必须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二)招聘单位不按招聘公告、简章和招聘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招聘人员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应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名或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责令其纠正。

在招聘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违反工作纪律的具体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面试考官、监督人员、体检医务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招聘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招聘资格,必要时还要通报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招聘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为报考人员说情、给各类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影响招聘工作的其他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

(三)本次招聘除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向报考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报考人员遇到任何部门或单位收费,报考人员可让收费部门或单位出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如果没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报考人员可拒绝交费,也可直接向物价部门举报,同时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反映。

(四)在此次招聘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五)整个招聘工作的笔试地点、笔试成绩、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和地点、面试成绩、进入考察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将根据招聘工作各个阶段的进程适时地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puershi.gov.cn)、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pers.gov.cn)向社会发布。报考人员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招聘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招聘工作的咨询电话: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0879-2149759

普洱市公务员局考试录用与培训教育科 0879-2312986

招聘工作的监督电话:

中共普洱市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 0879-2828223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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