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聘3000名特岗教师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时间:2013-06-21
宁夏回族自治区2013年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简章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二)坚持编制内招聘原则。各市、县(区)必须确保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坚持“定县、定校、定岗”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招聘的特岗教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不得随意调整。
(四)坚持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把资格审查贯穿于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特岗教师招聘资格。
(五)实施阳光操作,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笔试、资格审查、面试(综合考核)、聘用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和监督。
二、招聘实施范围及岗位
2013年我区计划在兴庆区等23个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和教育厅直属的3所学校共招聘特岗教师300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2700名(单列75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基本条件的支教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地方“特岗计划”300名(单列150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支教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专指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人员、“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2003年至2005年由自治区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团委选派人员)等三类支教项目并于2013年6月2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支教人员”〕。招聘的具体岗位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三、招聘基本条件
应聘者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志愿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基本条件:
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初中特岗教师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往届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小学特岗教师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往届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二)国家“特岗计划”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0岁以下(198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往届毕业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地方“特岗计划”招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35岁以下(1978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宁夏户籍,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毕业生,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地方“特岗计划”定向招聘小学教师基本条件:
年龄在40岁以下(1973年6月20日以后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须具备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截止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县(区)公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满三年以上且在岗的聘用教师。地级市直属中小学聘用教师纳入学校所属地报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