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时间:2016-09-02
2016湖南政法干警考试 154390498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20%
债权 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民事责任 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
民法学考试大纲
I.考 查 目 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总论 约20%
物权 约20%
债权 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 约20%
民事责任 约20%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论述题 1小题,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总 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