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政法干警考试招录42人公告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时间:2016-08-25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24日、25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9月24日上午
(9:00—11:00) 9月24日下午
(14:00—16:30) 9月25日上午
(9:00—11:30)
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 论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分别为180分。
回族考生在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中加10分。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按报考各职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个别生源少的职位,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在全区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依次递补。
(六)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并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2.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则按行政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二)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 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组发〔2015〕44号)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笔试于9月24日、25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9月24日上午
(9:00—11:00) 9月24日下午
(14:00—16:30) 9月25日上午
(9:00—11:30)
考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申 论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分别为180分。
回族考生在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中加10分。
(四)笔试合格分数线和面试人员名单确定
笔试结束后,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考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并按报考各职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招考名额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总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个别生源少的职位,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在全区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分数段或降低面试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
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进入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空缺名额由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依次递补。
(六)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并由招录机关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2.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各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同一职位出现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笔试总成绩相同,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则按行政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二) 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 考察工作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实施,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组发〔2015〕44号)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