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大纲解读
来源:考德上公培公考研究中心时间:2013-07-19
(2)刑法各论部分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②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传播性病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⑥贪污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⑦渎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构成特征。
2.民法学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3)合同的担保:保证期间。
(4)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转让;著作的合理使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5)婚姻家庭与继承:亲系;继承权的接受;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遗嘱无效的情形。
3.新增参考书目
(1)法律规定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司法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有变化的考点
2013年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对某些考点的提法有所变化,对某些内容的考查侧重点也有所调整:
1.刑法学
(1)“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变为“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2)“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变为“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
2.民法学
(1)“公民”变为“自然人”;
(2)“法人与其他组织”变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5)“合同的效力”一节由原先的“合同的效力概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和表见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的效力”5个考点变为“合同的有效条件;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个考点;
(6)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从原先包含在“婚姻的效力”这一考点内变为单列一节,节名称为“夫妻关系”;
(7)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变为侵权责任,分为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及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多数人侵权、各类侵权责任七节内容。
由于2013年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变化较大,所以考生在备考时首先要重点关注新增加的考查内容,对照新考点,仔细研读,各个击破。对于提法有变化和内容有调整的考点,也应当高度重视,因为这可能代表着命题人出题的方向。考纲中新列出的参考书目,最好能在考试前浏览一下,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考生在复习时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今年考纲的调整可以看出,一些理论性较强的考点被删除,而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的许多知识点进入了考查范围。因此,考生在进行理论知识的复习时,应当勤于思考,努力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这样在实战中才能够做到对每个案件的分析都步步有据。
再次,要注意形成比较的法律思维。在刑法和民法的复习过程中,有很多概念非常相近,容易混淆,这需要考生在对这一块内容的复习上加强锻炼自己比较的法律思维,通过比较抓住它们的本质区别,从而准确地分辨不同的概念。
最后,要重视对试题的练习。在掌握刑法和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考生需要通过多做试题的方式来强化对理论的应用和理解。同时,大量的练习也是查漏补缺和提高考生应试能力的一个好方法。
希望考德上公培牛师上述分析能够对备战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科目的考生有所助益,祝愿广大考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3)“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变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4)“常见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变为“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