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港引航站补充编内工作人员考试简章(2013年7月)
来源:福建省公务员局时间:2013-07-15
六、办理聘用手续
(一)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http:// 172.17.50.20/xmsgkglj)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
(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须于公示期满3个月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的完整材料,否则视为放弃资格。拟聘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用人单位应依据《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合同管理。
七、其它事项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及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应届生除外),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名。
(二)招聘政策、报名手续、招聘条件等问题可咨询用人单位。
(三)本次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专业为航海技术及相关专业,相关专业由厦门港引航站会同厦门港口管理局进行认定。
(四)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学历(位)须是国民教育学历(位),且原则上须均为岗位所要求的本专业学历(位)及以上学历(位)。但如果已符合岗位资格条件中最低学历(位)要求而持有岗位专业要求的同级或更高级学历(位)的,也可报考。
(五)拥有双学历(位)的报考人员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双学历(位)证书须为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www.cdgdc.edu.cn、福建省教育厅网站www.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或按规定经过学历认证)。
(六)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中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中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普通高等、中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报考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相关证明。
(八)应届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届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年龄超过岗位要求最高年龄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务员局研究决定。
应届毕业生须于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九)用人单位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用人单位专技岗位数量不足或拟聘人员不具备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聘用人员的工龄、待遇等计算由市公务员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相关规定认定。
(十)年龄、工作经历(经验)、户籍、资格证书等相关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3年7月24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
如:最高年龄要求40岁是指1973年7月25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十一)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二)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十三)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于体检合格后,进入考核前由本人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其工作调动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四)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五)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厦门港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592-2658263)实施监督。
(十六)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十七)有关考务信息将通过厦门港口管理局网站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十八)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上述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厦门港引航站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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