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13-06-24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统一组织报名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根据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应聘申请材料,并在网上签署“诚信承诺书”。报名时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根据公布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应聘者是否具有应聘资格。资格审查时,应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八条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应确定适当的比例。达不到公告规定比例要求的,应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及时告知应聘人员改报其他岗位。对少数因专业紧缺确实难以形成竞争或招聘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人员的岗位,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降低比例开考。
第四章
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则;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实施,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安全。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服务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培训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