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3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来源:重庆人资网时间:2013-03-09
报名条件及时间 准考证打印及考试时间 面试体检 职位表推荐表
体能测评在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之间进行。体能测评人选依据体能测评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合格人选计算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法取整数)。若进入体能测评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前,体能测评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规定人数时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笔试成绩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报考各区县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当地区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分别与当地公安局、林业局组织实施,对于招录指标较少的区县,也可以委托其他区县代为组织实施;报考市公安局主城分局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公安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监狱人民警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报考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考生的体能测评,由市交委具体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重庆市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12〕81号)执行。体能测评年龄的计算时间为体能测评当天。体能测评的3项全部达标的为合格,其中一项不达标的为不合格。体能测评结束的当天公布体能测评结果。
(四)专业科目考试
在市公务员局监督指导下,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所属市外国专家局、市审计局招录职位需在面试前(2013年5月15日至5月18日之间)开展专业科目考试(详见附件1“其它要求”栏)。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公布,考生可自行下载。
专业科目考试人选依据面试(专业科目考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合格人选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市外经贸委依据招考职位按不超过1:15、1:20的比例确定,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不超过1:10的比例确定,市审计局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若进入专业科目考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专业科目考试。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和市外国专家局海外引智及专家管理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总成绩的20%;其他职位的专业科目考试成绩(百分制)占面试总成绩的30%,其面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在专业科目考试的第二天内,由招考的市级部门公布专业科目考试成绩。
(五)面试
面试在2013年5月19日进行,由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级部门具体实施。面试人选依据面试比例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在笔试(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市外经贸委的面试人选,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市外国专家局的面试人选,按面试比例以考生两项合计成绩(即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若达不到招考职位面试比例的,则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的公式重新计算确定招考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但至少应保留该职位1名招考指标;出现招考职位减少指标的情况时,招录区县、市级部门应当场告知该职位参加面试的考生。附件2中含“公安院校2013年重庆籍毕业生”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不减少招考指标。
面试工作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人社发〔2009〕151号)执行。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若某一职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则保留该职位1名招考指标,但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考生的平均分)。
面试结束后,除有专业科目考试的市外经贸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审计局招录职位外,以考生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其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外事翻译和市外国专家局海外引智及专家管理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4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20%+面试成绩×40%;市外经贸委其他职位和市审计局职位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2×60%+面试总成绩(面试成绩×7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30%)×40%。
招录单位在面试结束的当天向应试人员公布总成绩和参加体检人选名单。上述成绩和名单也可于面试结束2日后在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体检在2013年5月20日至5月24日之间进行。体检人选依据总成绩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从高分到低分以招考指标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2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按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另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考公安人民警察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