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13-06-20

第四章 考试、考察与体检

第十九条 公开招聘考试应坚持“因事择人”、“考用一致”的原则;要根据岗位特点和用人需要设置考试内容、方式,注重科学性、适用性、合理性;按照《安徽省人事考试规则》实施,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考试安全。

第二十条 考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

笔试可采取公共(综合)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方式,其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侧重专业知识考试。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试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或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核准的方案自行组织。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人才等服务机构可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考试考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用人质量,考试前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设置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的笔试成绩进行公布。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面试应当成立面试考官组。每组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考官组由专家学者、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领导等组成,其中外聘考官和经过专门培训的考官数量须占考官组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考试成绩计算方法,计算应聘者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比例,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最终合成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九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规程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结果应有结论意见,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事业单位或者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要求和应聘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对公开招聘结果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合成成绩及名次、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的;

(四)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开招聘考试必须遵守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考试等相关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和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或违反其他保密规定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 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面向外国国籍人员进行岗位招聘的,应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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