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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新疆兵团网时间:2013-06-19

兵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兵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兵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兵团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兵、师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部门。兵团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师、团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师人事局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招聘单位应成立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监督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招聘事宜。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上报招聘方案。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计划数、实有人数、拟招聘人数;拟招聘岗位、专业及任职资格条件;招聘对象、范围、方法及有关要求等。

(二)审批招聘方案。招聘单位提出的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审批实施。

(三)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地区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招聘范围、对象、岗位、人数、专业要求、资格条件、待遇、报名方式和考试方法(笔试、面试)、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研究确定招聘人员。

(九)签订聘用合同。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十)聘用合同分别由兵、师两级人事部门鉴证。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工作;

(五)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符合招聘岗位职责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以及适应岗位要求的技能。

第十条 考核的重点是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情况,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兵、师人事部门备案后,签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定双方的人事关系。

第十二条 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采用竞争的岗位,经兵、师人事部门同意,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采取面试、测评、实际操作等方法招聘。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于考试,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核,报兵、师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三)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四)取得与应聘岗位相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五)国家机关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六)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新进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师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招聘工作实施细则,报兵团人事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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