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3年山东省齐河县公开招聘100名幼儿教师简章

来源:教师招聘网时间:2013-06-18

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德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德政办发[2006]35号)和《齐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齐政办发[2007]4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2013年齐河县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幼儿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 年龄在28周岁以下( 198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在我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毕业生,年龄放宽到30周岁(1983年6月1日以后出生) ;

3、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及就业报到证);

4、须具有齐河县常住户口(2013年6月15日前迁入)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应聘:父亲、母亲或者配偶具有齐河县常住户口的;父亲、母亲或者配偶现在齐河有正式工作的(在驻齐单位工作1年以上、在企业务工且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配偶的父母(或其中之一)具有齐河县常住户口的,另一方可以应聘;在齐河县服务且服务期满两年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应聘不受户籍限制;

5、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人员所在的单位。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应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参加应聘。齐河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能应聘。

二、招聘岗位和计划

本次招聘计划共100人, 其中县直幼儿园教师10人、乡镇幼儿园教师90人。 招聘岗位、计划和具体条件要求详见《2013年齐河县公开招聘幼儿教师计划表》(附件1)。

报名结束,对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对个别紧缺专业, 经 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 研究批准可适当调整开考比例。

三、报名

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及查询网址:http://www.qhxrsj.gov.cn(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报名时间:2013年6月21日 8:30-6月25日17:00

查询时间:2013年6月21日14:30-6月26日17:00

缴费时间:2013年6月21日14:30-6月26日17:00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7月3日10:00—7月5日24:00

1、网上报名

应聘人员登录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报考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照片小于20K)。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初审前多次登陆填报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的信息。报名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应聘人员 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 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我县事业单位招聘。

2、资格初审

县公开招聘主管部门 指定专人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节假日不休息)查看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

3、网上缴费

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笔试考务费每人40元。缴费成功后,请务必在2013年6月26日17:00前下载打印《齐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齐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

4、现场确认

拟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资格初审通过后,于 2013年6月21日—6月25日 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齐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手续。其中:城镇低保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及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及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或提交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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