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河北省2013年度招录公务员 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时间:2013-03-04

(三)笔试、证件审核、确定进入面试考生名单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为以上两科考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考试范围参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编写的《河北省2013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4月13日上午,8:00—9:3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10:00一12:00进行《申论》考试。报考各市、县(区)、乡镇机关的考生,以及报考省地税局系统、省工商局系统的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进行笔试;报考省直其他部门和系统的考生在石家庄市市区进行笔试。

3、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进入面试考生人选。对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分职位根据录用计划和笔试总成绩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不得进入面试。

5月5日,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进入面试人选和证件审核地点。

3、证件审核。5月7日-5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进入面试人选到指定地点进行证件审核。进入面试人选须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是:按照职位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笔试准考证》、学位证(应届普通类毕业生提供《2013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荣誉证书和有关证明等,报考服务基层四项目职位的人员要与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相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证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

5月18日至5月20日, 报考省直各部门和系统(除省司法厅所属的监狱、劳教所,地税局系统、工商局系统外)的考生,在石家庄市市区面试。

5月25日至5月27日, 报考地税局系统、工商局系统的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面试。

6月1日至6月3日, 报考各市、县(区)、乡镇的部分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面试。

6月8日-6月10日,报考各市、县(区)、乡镇的部分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区面试;报考省司法厅所属的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考生,在石家庄市市区面试。

6月15日至6月17日, 报考省司法厅所属的监狱、劳教所的部分考生,在石家庄市市区面试。

招录任务较重的批次面试时间可延长一天。

考生在参加面试的前3天,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面试通知单》,面试具体地点、组别、时间安排及有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单》。

报考同一个职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一个面试组和面试场次。因招录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同场的职位,根据笔试总成绩的排名顺序,采取蛇型分组法分组,并将招录计划合理均分到每个面试小组,综合考试成绩按面试小组排序,分别使用面试分组的招录计划。

2、计算考生笔试、面试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

3、确定并公布进入体检考生名单。分职位(蛇形分组的考生按面试场次)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按不高于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生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较长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较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录用。

每批面试结束后第3天,公布本批面试考生的考试成绩及进入体检考生名单。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报考各市、县(区)乡镇的在本市网站公布。

(五)体检

1、体检时间。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的集合时间、地点、有关要求等,在网上公布体检考生名单时一并告知。报考各市、县(区)、乡镇考生的体检时间等安排,在本市网站公布,请考生注意查看。

2、体检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执行,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

(六)考察与公示

根据招录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其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合格的考生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报考省直机关(系统)的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报考市、县(区)、乡镇的在本市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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