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湘潭市直事业单位招聘35名工作人员公告(第三批)
来源:湘潭人事考试网时间:2016-10-11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和《湘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应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新进人员需求,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与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5名,招聘计划与岗位条件见《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与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最高年龄要求为35周岁是指1980年10月19日至1998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要求以此类推。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6年10月19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公告所述专业按照《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执行。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目录》、但未列入招考岗位专业要求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军队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7.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
以上工作经历、现役、辞退、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处分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10月19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
一、招聘计划与岗位
本次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35名,招聘计划与岗位条件见《2016年湘潭市直第三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与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最高年龄要求为35周岁是指1980年10月19日至1998年10月19日期间出生,其他年龄要求以此类推。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报考人员的毕业证、留学归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招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在2016年10月19日前取得。
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必须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对有疑义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对有疑义的党校学历(学位),以省委组织部协调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公告所述专业按照《2016年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执行。报考人员的专业应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所学专业已列入《专业目录》、但未列入招考岗位专业要求的,不符合报考条件;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7.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军队工作经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过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尚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生。
7.试用期或服务期内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9.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岗位。
以上工作经历、现役、辞退、解除聘用合同、解除处分等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10月19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