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省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招录173人公告
来源:湖南人社厅时间:2016-08-31
(三)体能测评
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的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并关注本次考录官方网站。
因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而形成的空缺,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为面试人员。
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一般职位应达到2︰1,研究生职位应达到3︰1。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录计划;调整计划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报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2.面试时间、地点与方式:
面试时间为11月,面试地点在长沙。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按照集中面试形式,统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一般职位按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报考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法院执行人员、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对可申请复检项目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一律不递补。
人民警察职位需进行体能测评,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能测评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的时间及相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并关注本次考录官方网站。
因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不合格或放弃而形成的空缺,在同职位报考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资格审查、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为面试人员。
参加面试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一般职位应达到2︰1,研究生职位应达到3︰1。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录计划;调整计划后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有人数确定面试人员。
报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2.面试时间、地点与方式:
面试时间为11月,面试地点在长沙。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按照集中面试形式,统一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3.考试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一般职位按招录计划1︰1的比例,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对象;报考研究生职位的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确定排名。
体检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法院执行人员、司法局司法助理员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可在7日内对可申请复检项目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选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重点是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其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提供的报名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七)公示和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于1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面试后,因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不合格或放弃等原因出现职位(计划)空缺时,一律不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