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政法干警考试招录260人公告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时间:2016-08-26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公安辅警人员应提供《面向全省公安辅警考录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资格审核表》、用工审批核准证明、历年劳动合同。
受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记功表彰的公安辅警,应提供相关证书。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地点设置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公安辅警人员应提供《面向全省公安辅警考录人民警察学员报名资格审核表》、用工审批核准证明、历年劳动合同。
受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记功表彰的公安辅警,应提供相关证书。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体能测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能测评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由招录机关实施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
体能测评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职位的按1:2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七、面试
面试分别由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地点设置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八、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满分100分)。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的排位从高到低按1:2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以上的按1:1.5(有小数的四舍五入)确定。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和《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浙公通字〔2016〕1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