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5年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招录424人公告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时间:2015-08-21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我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c.hrs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省法院网站www.sccourt.gov.cn、四川警察网www.scga.gov.cn、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录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424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法院系统11名,检察院系统72名,公安系统300名,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41名。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15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随公告发布,以下简称《职位表》)。
  (二)培养院校
  四川大学45名,西南民族大学38名,四川警察学院300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4名,上海政法学院17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 专科试点班实行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为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单位培养的专科试点班20名。
  2. 专升本试点班实行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本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1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4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20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专升本试点班6名。
  3. 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实行本科(学士)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31名。
  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00名。
  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5名。
  4. 法律硕士试点班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对课程考试合格且通过论文答辩的学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8名。
  为县级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律硕士试点班37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职位表》。
  二、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含2013、2014届毕业未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即“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社工人才百人计划)。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报考双语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1997年8月21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区的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1987年8月21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报考公安、监狱、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6年8月21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8月21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条件: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报考法律硕士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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