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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招聘1394人公告

来源: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时间:201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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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厦门实际,现将2014年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公开招聘办法予以公布。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3.报考小学和幼儿园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学校岗位的须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以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硕士研究生为第一学历报考的须同时具有相应的学位。

4.具有所报考学科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2014年3月17日报名前取得相应证书)。

报考语文学科岗位还应持有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报考职业学校专业课岗位的教师资格证暂不要求。

2014届毕业生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1)应提供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和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2014年3月17日前取得)。(2)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报考普通中学和中职岗位、幼儿园岗位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小学学科应在本文所附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详见附件8)。

5.以下几类情况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现役军人;(3)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5)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2014年3月17日前);(6)本市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分不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指2014届毕业生和往届未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称无职称人员,下同)和具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简称有职称人员,下同)两种,其中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应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应于2014年3月17日前取得。

岗位条件分为四类:第一类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含实验教师),第二类小学教学岗位,第三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第四类幼儿园教学岗位。

1.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含实验教师)

(1)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指2014年3月17日前户籍已迁入厦门,不含在厦各类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因升学把户籍迁入高校的原厦门户籍考生视为厦门户籍,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4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1989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

③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中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9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中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教师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小学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师范类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或非师范类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

②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4届毕业生,年龄25周岁以下。

③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④曾参加由厦门市教育局和原厦门市人事局组织的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合格的,年龄30周岁以下。

⑤厦门户籍且原厦门师范学校(普师)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5周岁(1979年7月1日后出生,含7月1日,下同)以下。

以上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且具备中小学初级教师(中学二、三级,小学一、二、三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30周岁以下,师范类大专或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②厦门户籍且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下同)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学校在岗在编教师。

④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教师类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⑤非厦门户籍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地公办小学在岗在编教师。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3.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

(2)非厦门户籍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2014届毕业生,年龄25岁以下。

(3)硕士研究生,年龄30周岁以下。

(4)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取得高级职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一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6)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4.幼儿园教学岗位

(1)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报考:

全日制普通教育幼教或学前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30周岁以下。此类无职称人员在“新任教师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2)符合基本条件的有职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①厦门户籍,取得幼儿园教师职称且仍在幼儿园任教,年龄40周岁以下。

②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具备幼儿园教师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厦门,具备幼儿园教师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外地公办在岗在编幼儿教师。

④非厦门户籍,取得幼儿园教师职称且仍在幼儿园任教,年龄35周岁以下,第一学历须是全日制普通教育幼教或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以上有职称人员在“教师委托考试”模块报名并在相应的招聘计划中选报。

二、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3月17日—3月23日

报考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报考网(网址http://jszk.fjzk.com.cn)报名。选报岗位时,不直接报考具体学校,只选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或区教育局所属学校,然后区分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学岗位(含实验教师)、小学教学岗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岗位、幼儿园教学岗位等类别并按所持教师资格证的学科填报。

每位报考者限报一个岗位。

报考者须认真阅读招聘基本条件和岗位条件,确认符合条件方可报名。本人应对报名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凡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聘用资格。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指对报考者的网上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和现场审查,由招聘主管部门负责。

报考者均应参加现场审核。无法亲自到现场的,可委托审核,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已网上报名但未到或未通过现场审核的,其报名资格无效。

现场审核时间:2014年3月19日—3月23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现场审核地点:厦门五中玉屏校区(公园南路37号)

现场审核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依序装订成册:

(1)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

(4)非2014届毕业生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报考者,须出具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的学历证明)

2014届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生推荐表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文件(有职称人员提供)

(6)教师资格证书或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7)随军家属相关材料(随军家属提供)

(8)外地公办在岗在编证明或幼儿园任教证明

(9)加分照顾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加分对象提供,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应材料,应于3月23日17:00时前提供,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10)报考承诺书(现场审核通过后填报)

符合加分条件名单经审核后在厦门市教育网(www.xmedu.gov.cn)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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