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
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时间:2013-12-18
六、关于职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1、问:报考者如何进行职位报名?
答:除报考优秀村(居)干部、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定向招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职位、公安系统特警职位,公安、司法系统医务类特殊职位和残疾人专项招录职位的人员外,报考者必须是进入笔试合格分数线后,才有资格于2014年3月3日9:00至7日18:00参加首轮网上职位报名,并接受招录单位的资格审查。
招录单位在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前,报考者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在网上职位报名时限内审核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考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通过招录单位资格审查的报考者,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者改报其他职位。
在首轮招录结束后,未被录用的考生应及时了解或浏览上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网上发布的招录信息,可参加下一轮的职位报名。
2、问: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谁负责?
答:职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录单位具体负责。
3、问:对招考简章中的资格提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答: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直接与招录单位联系。招录单位的咨询电话可通过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查询。
七、关于面试和调剂
1、问:面试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招录单位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录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2、问:当面试人数未达到比例时,是否进行职位调剂?
答:当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比例未达到1:3比例的招录职位,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面向社会统一公布。具体办法在职位报名结束后可以在21世纪人才网上查询。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将在上述网站上统一公布。
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3、问:面试时需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考生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录单位规定的证件,缺少上述材料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录单位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
4、问:什么时间进行面试?
答:面试的组织工作由招录机关具体负责,面试时间为3月29日至4月2日(公安系统因招录人数较多,面试时间延长至4月4日)。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要求由招录单位直接通知考生。
八、关于体检和考察
1、问:如何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答: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职位拟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不足1:3比例的,可相应调整招录计划。
2、问: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答:体检和考察工作由招录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3、问:体检执行何种标准?
答:通过面试的人员参加招录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4、问: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5、问:录用人民警察需要测评体能吗?
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需进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6、问:在什么机构进行体检?
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