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学校“自杀免责书””问题 ?
来源:时事一点通时间:2013-09-24
时事评论背景: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学校“自杀免责书””问题?
表面看来,学校对大学新生签订“自杀免责书”太粗暴太冰冷,而且有“教育懒政”推卸教育责任之嫌。但实质上,这样的免责书也有一定道理,换个角度看,把它看成是一份“友情提醒”,打教育“预防针”也未尝不可,对此大可不必过度敏感。
事实上,大学生已是成年人,应该分得清是非,学校的“免责书”话粗理不粗,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责任,按照法律责任分担也确实不该由学校担主责。这样的责任“早知道”,其实也是一种珍爱生命的宣传教育,也有通知家长配合教育的意味。作为家长,不能一味从反面看待。
说心里话,学校对学生的在校安全有一定教育责任,但教育又并非万能的。象学生自伤自杀这样的事件,学校也是防不胜防。学校老师平时肯定是会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珍爱生命的,断不会糊涂到鼓励学生自杀的程度。但对一些家长而言,学生在校一出事,就会找学校大闹,索要天价赔偿什么的。如果确实是学校教育的失误,那该学校负责。但也有许多不是学校责任情形下,家长也要“大闹维权”,使得学校处于尴尬被动的地位。
不仅仅大学,其实“签订免责书”的现象在许多中小学校也比较普遍。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也有很好的效果。之所以这样,学校有着自己的苦衷。其实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颁发了《关于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就明确指出了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就无法律责任。
而事实情形是,许多家长不分情况,就认死理找学校负全责。正因为如此学校为了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除了为学生参加有关意外事故保险外,还与家长签订有关“免责书”协议。有的学校为了保证绝对安全,连最基本的体育课或课外活动都一并取消了,使教育先天“营养不良”。面对学校的“免责自杀书”,广大家长应该密切配合学校教育孩子,而不是抱着职责抗拒的态度。我们的社会,对此也该多一份理解,都来营造良好的安全教育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