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 虐童暴行频发”问题 ?
来源:时事一点通时间:2013-09-24
时事评论背景:
近日,黑龙江一家幼儿园被曝虐童,有儿童“一天被打4次”。这是继亲生父亲将钢针插入女婴体内、后母淹死7岁继女、老师把幼儿扔进垃圾桶取乐等多起虐童案之后,近期发生的又一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屡屡发生的虐童案提示我们:制止暴行,法律必须亮剑。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虐童暴行频发”问题?
在我国,保护儿童最主要的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前者虽然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多项要求,但只是一部“软法”,缺乏有力的惩戒措施,震慑能力有限。刑法中则没有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现有的“虐待罪”在保护儿童方面也存有缺陷,远不能震慑虐童的暴行。
在司法实践中,以虐待罪处罚虐童行为的案件很少。这是因为,一是虐待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就将学校老师、儿童托管机构的保育员等排除在外,无法处理儿童在家庭外受到的虐待伤害;二是入罪门槛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即“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现实中一般很难符合这个标准;三是虐待罪是告诉才处理,即被害人要向法院主动提出控告,法院才处理,不告诉就不处理。然而,由于儿童的行为能力不健全,不知道或没有能力告诉;其他人或社会组织在这方面的角色定位还不明确,无法代表儿童提出有效控诉。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为了充分保障儿童权益,虐待儿童罪一般呈现入刑门槛低、处罚措施重的特点。以英国为例,凡是影响儿童生理、智力、情绪等行为均构成虐待。根据1989年的《儿童法》,如果父母行为不当,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父母可能面临监禁处罚。比如最近英国《卫报》报道的一桩案件:一对英国夫妇被判处6个月监禁,缓期2年执行,理由是他们家中堆满垃圾,没能给孩子提供适宜的生活条件。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是我们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从根本上避免虐童悲剧重演,需从顶层设计着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与之相配套,需要健全国家保育制度,增加足够的人力物力妥善安置与教育受害儿童,并将这一制度与刑法对接。对社会而言,需要破除“孩子是父母私人财产”的观念,明确“孩子从一出生就受到国家的监护”。
从立法角度,可考虑在刑法中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降低入罪门槛,加重处罚措施,改自诉罪为公诉罪。同时可增加剥夺监护权的处罚,剥夺有虐童行为的监护人的监护权,将儿童交给国家专门机构抚养。还可借鉴其他国家,设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师、医生、社工、邻居等在知悉虐童行为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报告,违反报告义务的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禁止从事相关教育医护行业等。此外,还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参与保护儿童的公益事业,确保那些缺乏家庭适当监护的儿童得到妥善的抚育,形成保护儿童的合力。
少年兴则民族兴,少年强则中国强。“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是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法律人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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