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西桂林市事业单位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来源:桂林人才网时间:2013-09-16
(三)缴交报名、面试费
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需现场缴交报名费10元,面试费50元。
(四)本次公开招聘市人社部门不指定教材,不举办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面试培训,社会上的各种面试培训活动均与市人社部门无关。
三、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经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均可直接进入面试程序。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又确需补缺的岗位,由招聘单位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确定是否开考。
通过资格验证的考生,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面试。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要求在2013年10月中旬前完成,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祥见面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
面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面试的形式
根据岗位需要,本次面试采取专业面试(说课、实际操作等)或公共面试(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报考每个岗位的考生只参加其中一种形式的面试。具体招聘岗位的面试形式详见招聘职位表。
(四)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考生面试成绩需达60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
四、体检
(一)体检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相同职位招聘数内出现两人以上面试成绩并列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成绩并列的考生进行再次面试考试,直到1:1人选确定。体检费由体检对象承担。
(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行业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三)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中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五、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安排,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组成。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考核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考核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考核结论必须针对考核内容,经规定的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定的事由作出,以主观推测和认定作出的考核结论无效,招聘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考核。
(四)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核组成员签名,报主管局领导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聘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考核材料、单位聘用意见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五)如出现考核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考生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人员聘用
(一)拟聘人员名单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依次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再办理编制使用审批、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对有违反招聘工作规定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违反招聘工作规定,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已办理了招聘手续后又查实有违规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决定,解除聘用。
(二)经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无效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在所聘单位或类似条件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监管工作。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所有参与聘用工作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与考生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