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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考备考: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来源:考德上公培公考研究中心时间:2013-09-01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2)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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