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时间:2013-08-25
六、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或担任特种兵、特警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三)“项目生”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公务员队伍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或已进入事业单位并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的,允许报考。
(四)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应迁入录取院校。
(五)在校期间,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我省今年招录培养层次均为专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附件:2013年黑龙江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简章
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务员局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