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2013年江苏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指南

来源:江苏人力资源网时间:2013-08-21

九、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本次招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统一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还须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检(体能测评)的人选,由各市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不高于职位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体检(体能测评)结束后,面试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可按笔试成绩进行一次性递补。

十、哪些情形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 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 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 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 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六)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七) 自2010年8月23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八) 自2008年8月23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九) 自2010年8月23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二十) 自2010年8月23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一) 201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1、2012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二)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四) 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十一、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笔试费用为144元,其中,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费用98元,教育入学考试笔试费用46元;面试费用100元/人。考生体检费用由招考单位根据医院核定标准向考生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各地可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报名时,先通过银行进行缴费。笔试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退还考试费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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