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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透明财政的问题”?

来源:时事一点通时间:2013-07-09

如何看待“透明财政的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7月5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发布一份针对全国所有地级市政府(共285个)和4个直辖市的财政透明度报告。报告显示,政府财政透明度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上海、北京、广州、长治和鄂尔多斯,排名最高者得分也未超过总分的50%,得分超过总分38%的城市仅有10个,占比3.5%。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透明财政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等多个研究机构,近年来每年都针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发布研究报告,记录了中国预算公开不断成熟、财政透明度不断提高的足音。这些研究的角度、重点和方法不尽相同,但都根据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以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程度作为衡量财政透明度的主要标尺,其结论大体上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警示意义。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此次发布的报告,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制定的各国财政公开和透明的统一原则,结合中国国情(如财政供养机构还包括党委、人大、政协等非政府机构)制定了一套指标体系,根据该指标体系测算,目前国内各市政府财政透明度现状普遍低下。为此,要进一步提高财政透明度,打造货真价实的“透明财政”,还需要大力深化预算改革,制定、完善预算公开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下大力气夯实财政预算公开的法治保障。

我国预算公开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和明确的“地方标准”,首先体现为对预算公开的“大项目”缺乏严格的规定。清华大学的报告显示,各地市级政府机构及职能的公开情况最好,其次是人大、政协相关信息的公开,第三是党委、群团、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相关信息的公开,公开情况最差的是国有企业及投融资平台。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预算公开未作规定,目前预算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履职机关是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说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这些部门要不要公开自己的财政预算信息,可以不受《条例》的约束,这大约就是一些地方的人大、政协公开“三公”经费最少、最不积极的原因。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真实性让人怀疑,表明包括“三公”经费公开在内的预算公开,由于缺乏规范、细化的法定标准,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概念不清、口径不明、大而化之、简单粗糙的问题,不利于发挥预算约束和控制作用,也为公众监督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解决上述问题,亟须在修订《预算法》时确立预算公开的原则,并对预算公开的内容、程度、时限、方式、罚则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在确定预算公开的内容时,应规定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所有由财政拨付经费的公权机关,都要详细公开部门预算;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预算的内涵、外延和认定依据予以明确,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动辄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拒绝预算公开。在确定预算公开的程度时,应规定本级公共预算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分别编制,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项”,尽可能落实到“目”,以此增强预算的透明度,真正做到“没有预算不支出”。《预算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前者对预算公开若能规定到这一步,将为公权机关的预算公开赋予更大的法律责任。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有一套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当前,我们既要追求“所有政府信息都公开”的法律目标,也要制定现实的“细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只有以完备明确、严格究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令公权部门在预算公开履职上生发出更大的压力和动力,才能推动预算公开工作全面深入进行,为打造“透明财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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