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南省特岗教师招聘公告(8101人)
来源:湖南毕业生就业网时间:2013-06-01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3〕4号)、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3〕15号)和《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及省教育厅《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湘教发〔2009〕31号)精神,我省2013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面向全国公开招聘教师到农村初中、小学任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2013年,我省“特岗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岗位设在茶陵等74个县(市、区),招聘岗位共8101个,其中,初中岗位2678个,小学岗位5423个。各设岗县(市、区)的岗位设置及数量统一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发布。具体情况请登陆该网站查阅《2013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计划》。
二、招聘原则
1.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
2.遵循“定县、定校、定岗”和“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三、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2008年1月1日以后获得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至2013年8月31日未满30周岁的往届毕业生。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确认的任教学科与报考岗位的学科要求一致。其中,任教学科为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的,可以报考科学、劳动技术、科技活动任教岗位;任教学科为体育与健康、生物的,可以报考生命与健康常识任教岗位;任教学科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可以报考心理教育任教岗位;任教学科为体育与健康的,可以报考体育任教岗位;任教学科为思想政治的,可以报考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任教岗位。
应聘特殊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具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学实施能力。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招聘,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规定执行。
在2011、2012年度已被我省招聘为特岗教师的对象,不列入2013年招聘范围。
四、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6月3日8:00至6月5日22:00。
2.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不接受现场报名。
3.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登陆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进入报名系统,按《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表式见附件1)和《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报考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登记表》,表式见附件2)栏目及有关要求,客观准确地填具个人信息和应聘岗位志愿(毕业学校、专业等信息要求与相关证书的信息一致,填写全称)。
(2)报名人员须上传一张一寸免冠彩色近照(照片文件小于100KB)。
(3)报名人员从《2013年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计划》中选择一个岗位作为应聘志愿。志愿征集栏设“参加”和“不参加”两个选项,由报名人员自主选择填报,但只能二者选其一。
(4)省内高校毕业的报名人员须填写本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号。协议书编号可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的“报到证查询”栏目查知。
(5)填写的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即可提交,并在线打印《报名登记表》(纸质表1份)和《资格审查登记表》(纸质表1份),提交给本人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现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4.报名信息初审
报名系统对报名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在线自动初审。报名信息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于6月6日公布。报名人员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报名信息初审结果。
5.如出现报名人数不足,拟于6月7日启动全日制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6.现场资格确认
6月中旬进行应聘资格现场确认,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省内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应聘资格现场确认,由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携应聘者全部材料到省特岗办指定的地点统一办理。
应聘资格现场确认时,应聘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本人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的《报名登记表》(原件1份);
(2)《报考资格审查登记表》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尚未获得毕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及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历情况证明);
(5)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已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且符合认定条件要求,认定机关尚未给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者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以上);③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教育教学基本能力与素质测试合格证(原件)。
(6)证明具有教学实践经历的相关材料(原件);
(7)证明具备优先聘用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