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沙市司法局选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人的公告
来源:长沙芙蓉政府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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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等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其中,中央驻长单位、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23名,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各8名,长沙县9名,浏阳市和宁乡县各10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6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
长沙市司法局接受中央驻长单位、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的组织推荐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各区、县(市)司法局接受所在区域内的组织推荐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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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长沙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等十一种情形实施监督;应邀参加长沙市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工作,或者案件公开审查等活动。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和分布
本次选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100名。其中,中央驻长单位、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23名,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各8名,长沙县9名,浏阳市和宁乡县各10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5.身体健康;
6.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6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地点
长沙市司法局接受中央驻长单位、省直单位和市直单位的组织推荐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各区、县(市)司法局接受所在区域内的组织推荐报名和公民自荐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