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提高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
来源:潇湘晨报时间:2015-10-28
10月27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了解到,从2014年10月1日起,湖南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制定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同时,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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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制定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同时,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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