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时评:减少“假打折”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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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双十一”度过了第六个生日,“先涨价后打折”也陪伴了其六年,据多家媒体报道和中新网IT频道访问发现,今年部分电商平台上“先涨价后打折”现象仍存。专家表示,这种情况违法了《价格法》,但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其监管力度低,仍有商家“铤而走险”,要杜绝几乎不可能,未来还要靠电商自律。(11月14日中国新闻网)
打折是很传统的促销手段。在传统零售业中,每逢节假日,商家为提高销量都会推出打折促销活动。商业的逐利性质决定了并非每一次打折促销都是真正的“打折”促销。众多打折活动中,不乏“先提价后打折”的“假打折”者。在电商产生之前,关于商店“假打折”的报道不绝于报端。
传统商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商业交易的虚拟化。尽管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但批发零售的肉体没有实现超脱。备受吹捧的“双十一”活动和传统商业的促销活动并无二异。“先提价后打折”必然会存在,并且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更为严重。传统商业中,一个商超或商店的辐射范围是有限的,消费人群相对固定,商家的“假打折”活动被识破的概率高。出于信誉的考虑,商家会尽可能减少“假打折”的行为。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实现的,商品的辐射氛围是无限的,消费人群不固定,商家“假打折”被识破的概率低。即使识破,很多消费者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也不愿意维权,这就提高了网店“假打折”的概率。
传统商业中,市场范围有限,“假打折”活动尚且不能避免,在无限的虚拟市场中,一个个网店更为原子化,“假打折”活动更是无法杜绝。试图完全消除电商的“假打折”活动不现实,但尽可能使“假打折”活动减少的努力还是有益的。
有人提出减少“假打折”活动要加强电商的行业自律。这个基本上没有效果,自律就是靠自觉,在纯粹的商业活动中,利益是行动的强劲动力。有谁面对商业利益严格恪守刻板的行业自律规则呢?如果自觉可行,那么一切制度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利益会让自觉成为一句空话。
试图让电商平台监管平台上的商户,作用也微乎其微。平台和平台商户在利益上基本上是共同体,如果商户的活动能带动平台人气,平台对其监管可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台也不可能对商户的定价行为进行限制,因为电商平台之间也存在竞争,过于死板的价格限制可能让商户流失,对电商平台本身不利。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会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要对监管寄予太高的希望。即使所有监管人员都努力地履行岗位职责,有限的监管人员面对数量众多的网店和几乎无限的商品,监管也不可能无处不在。监管盲区必然存在,如果考虑到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监管盲区会更大。
最有效果的办法是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是一对博弈的双方,消费者最有动机制约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的数量更多,对商家的价格观察也最为全面。如果能让消费者从打击“假打折”活动中获利,消费者就会主动参与对“假打折”活动的监督。
比如,消费者提供了商家“假打折”的信息,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相当于替监管者和电商平台履行了职责,监管部门可以从对商户的罚金中拿出一部分奖励消费者。如果电商平台也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这样的消费者进行奖励,激励效果会更好。这样的奖励可以激励成千数万个消费者参与到对“假打折”的监管中,让商家的“假打折”行为暴露的风险最大化。这或许真的能让“假打折”活动最少化。
申论部分不仅要多关注社会热点,还要勤动笔练习,增加对申论的全面认识、提升申论应试能力、申论的应用文写作以及相应真题演练。打折是很传统的促销手段。在传统零售业中,每逢节假日,商家为提高销量都会推出打折促销活动。商业的逐利性质决定了并非每一次打折促销都是真正的“打折”促销。众多打折活动中,不乏“先提价后打折”的“假打折”者。在电商产生之前,关于商店“假打折”的报道不绝于报端。
传统商业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商业交易的虚拟化。尽管披上了高科技的外衣,但批发零售的肉体没有实现超脱。备受吹捧的“双十一”活动和传统商业的促销活动并无二异。“先提价后打折”必然会存在,并且可能由于技术原因而更为严重。传统商业中,一个商超或商店的辐射范围是有限的,消费人群相对固定,商家的“假打折”活动被识破的概率高。出于信誉的考虑,商家会尽可能减少“假打折”的行为。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实现的,商品的辐射氛围是无限的,消费人群不固定,商家“假打折”被识破的概率低。即使识破,很多消费者出于维权成本的考虑也不愿意维权,这就提高了网店“假打折”的概率。
传统商业中,市场范围有限,“假打折”活动尚且不能避免,在无限的虚拟市场中,一个个网店更为原子化,“假打折”活动更是无法杜绝。试图完全消除电商的“假打折”活动不现实,但尽可能使“假打折”活动减少的努力还是有益的。
有人提出减少“假打折”活动要加强电商的行业自律。这个基本上没有效果,自律就是靠自觉,在纯粹的商业活动中,利益是行动的强劲动力。有谁面对商业利益严格恪守刻板的行业自律规则呢?如果自觉可行,那么一切制度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利益会让自觉成为一句空话。
试图让电商平台监管平台上的商户,作用也微乎其微。平台和平台商户在利益上基本上是共同体,如果商户的活动能带动平台人气,平台对其监管可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平台也不可能对商户的定价行为进行限制,因为电商平台之间也存在竞争,过于死板的价格限制可能让商户流失,对电商平台本身不利。
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会有一定的作用,但不要对监管寄予太高的希望。即使所有监管人员都努力地履行岗位职责,有限的监管人员面对数量众多的网店和几乎无限的商品,监管也不可能无处不在。监管盲区必然存在,如果考虑到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监管盲区会更大。
最有效果的办法是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消费者和商家的交易是一对博弈的双方,消费者最有动机制约商家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的数量更多,对商家的价格观察也最为全面。如果能让消费者从打击“假打折”活动中获利,消费者就会主动参与对“假打折”活动的监督。
比如,消费者提供了商家“假打折”的信息,并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撑,相当于替监管者和电商平台履行了职责,监管部门可以从对商户的罚金中拿出一部分奖励消费者。如果电商平台也拿出一部分资金对这样的消费者进行奖励,激励效果会更好。这样的奖励可以激励成千数万个消费者参与到对“假打折”的监管中,让商家的“假打折”行为暴露的风险最大化。这或许真的能让“假打折”活动最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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