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基层警察民法重点备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来源:考德上公培时间:2014-08-04
上海基层警察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基层警察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考德上公培招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地上权的期限,是区分不同种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规定的。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五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