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泉州石狮市招聘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通告
来源:事业单位网时间:2014-07-11
根据《泉州市卫生局 泉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泉卫综〔2014〕146号)精神,拟在编制内公开招聘9名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经培训合格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岗位
现未被石狮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内聘用,福建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福建生源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4名,2008届及以后毕业且取得2014年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临床医学专业(定向)专升本考试录取通知书的应、往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5名。具体招聘岗位详见《2014年石狮市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二)具体条件
1.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78年7月10日至1996年7月10日期间出生)。
2.学历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通过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而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考生,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关证明;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3.专业要求。所学专业与所列专业一致者方可报考;取得双学历(位)的考生可以选择符合招聘岗位专业条件的任一学历(位)报考。考生的专业、学历和学位条件三者之间需一致。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署的专业为准。
4. 资历计算。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2014年7月31日。
5. 禁止报考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2)考生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3)曾被石狮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6. 其他要求。考生经聘用后,应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以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须在聘用3年内须取得。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
1、报名方法、时间和地点
(1)报名方法:采取现场集中设点报名方式。
(2)报名地点: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市卫生局)会议室(石狮市公务大厦20楼2008室)。
(3)报名时间:2014年7月17日(星期四)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4)咨询电话:0595—88718084、88707372。
2、报名所需材料
每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报考人员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考生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的《报名登记表》(附件2)1份;
(2)1寸近期正面同底免冠彩色相片3张;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岗位有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未就业的毕业生须再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符合招聘条件的专科毕业生,须提供“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8)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属国内院校和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
(9)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下列符合笔试加分优惠政策的人员可在报名时提交笔试加分证明材料:
①符合原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规定的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
②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考生;
③参加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泉委办[2007]68号)规定的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的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
特别说明:①曾通过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待遇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享受加分优惠政策。②除闽人发〔2006〕10号文规定可以累加计算的加分项目外,考生若同时具备多项不同加分资格条件的,取加分分值较高的项目予以加分。③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报名时提交加分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
(二)资格审查
根据报考条件和拟聘用岗位的要求,认真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通知具体考试考察时间。
四、考试办法
本次公开招聘卫生院临床医师采取笔试考察的方式进行,不另行组织面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科目为《医学基础知识》,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考试时间及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考生凭《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参加考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成绩查询。笔试卷面成绩将在石狮市人才网(www.sshr.net)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
(四)笔试成绩计算。笔试卷面成绩实行百分制,考生笔试卷面成绩与加分分值之和,即为考生的笔试成绩。具体计算方式为: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成绩+加分。
(五)笔试成绩的排序。考生笔试成绩及排名以加分后的成绩为准。若同一岗位有2个及以上考生笔试成绩相同时,考生名次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均相同时,报考“专升本”招聘岗位考生名次按考生“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均相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优先聘用:(1)烈士子女;(2)复退军人;(3)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若笔试成绩、笔试卷面成绩、“专升本”考试录取成绩都相同且同时具备或不具备上述优先条件,由人事和卫生部门组织加试一场面试,考生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体检、考察、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具体事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4.复检规定。报考者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其他要求。体检对象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应在领取体检通知书前提供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动证明、同意辞职证明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逾期未提供者取消体检资格。
(二)考察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考生未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察工作且无特殊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考察阶段,将采取谈话、查阅档案、学历(学位)等资格条件验证、计生和综治情况调查等方式对考生的报考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学习表现、遵纪守法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及聘用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选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组织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有关培训、聘用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泉卫综〔2014〕14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各环节的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6657。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石狮人才网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因未认真阅读本通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通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0595—88718084)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88707372)。
附件(点击下载查看):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