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江西省人事考试网时间:2014-01-08
为了适应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贯彻落实军委关于军队生长干部要逐步走开军队自己培养和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并举路子的指示,进一步做好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接收原则
接收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科技强军战略思想为依据,着眼军队建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适应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把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逐步增加接收数量,在继续做好接收毕业生补充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同时,积极推进接收补充指挥干部队伍的工作。按照注重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吸收大批地方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接收计划
拟制接收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批的办法。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的计划,一般由师级单位提出;补充基层指挥岗位的计划,一般由军级单位提出;大军区级单位汇总计划于上一年10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全军正式计划于上一年12月底前下达。
接收计划,纳入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由总部统筹安排。大军区级单位应按照不同类型单位的需求,分别规定接收的条件。各单位要根据部队体制编制变化情况,干部队伍超缺编状况和军队院校毕业学员补充情况,以及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要求,通盘研究,合理提出接收数量,从严控制干部超编较多单位的接收数量。接收计划下达后,接收单位应按计划及时与地方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抓好落实。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接收数量或调整接收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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