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四川眉山市政法干警公招体检事项公告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时间:2013-12-13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规定,现将眉山市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及集合地点

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上午7:40在眉山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坡区学士街26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1楼(眉山客运中心站正背面方向)〕报到,统一前往医院。逾时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咨询电话:38168528)

二、体检对象

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人民警察职位须体能测评合格)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具体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2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应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体检费450元左右(由医院收取)。

(二)凡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因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人民警察职位须体能测评合格)。

(三)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特此公告

附件:

眉山市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体检人员名单.xls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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