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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香格里拉事件”问题 ?

来源:时事一点通时间:2013-10-22

时事评论背景:

10月6日,央视曝光云南香格里拉旅行社强制收取游客藏民家访费,声称是行政性变相收费,记者拒绝交费被导游强行拉下车。随后,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却遭到执法人员辱骂。对此,迪庆州旅游局回应称,对涉事的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并调离相应执法人员。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香格里拉事件”问题?

旅游法是于今年4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而实施伊始,就遇到国庆黄金周,可谓是遭遇到一场“大考”,能否通过这场“大考”,检验着旅游法实际效能。遗憾的是,从云南香格里拉等地发生不愉快事情来看,旅游法通过“大考”的成绩不容乐观。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是,纸上言之凿凿,现实有些导游和旅行社却弃之如敝履。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当旅客与旅行社和导游发生纠纷时,有四种解决方式,“双方协商、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种方式在强制消费面前根本无效,人家本身就是“地头蛇”。仲裁和诉讼方式只适合于少数人,因为旅客往往遇到的是小额诉讼,旅客是耗不起人力、物力,最适合的当然是向消协特别是政府旅游投诉机构投诉。当然,很多地方的旅游执法机构是尽心尽力的,但是,如果遇到了迪庆州旅游局工作人员这样的执法者,他们岂不傻了眼?

看来旅游法本身还存在短板,才会让它在通过“大考”时如此艰难。旅游法除了赋予旅游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手段外,对执法机构本身的监督与制约也应当到位,要让旅游执法机构超出其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做到权力不越位,同时做到在权力职责范围内到位。有些是旅游法通过修改可以做到的,比如说加强民间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让民间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来监督旅行社和旅游执法机构,成立由地方消费者、专家等第三方人士组成的旅游监督机构,接受对旅游执法机构的投诉。还有就是要完善其他法律,比如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力度,让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比如要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鼓励媒体监督旅游中的不法现象,倒逼旅行社、导游依法行事,旅游执法机构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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