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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各地政法干警录取考察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考德上公培公考研究中心时间:2013-08-27

2013年的政法干警已经到来,不知道广大的考生有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队政法干警的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是否了解呢?在这里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kds100.com/)针对常见的问题给各位考生做了一个小结:


1、录取考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取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2、录取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主要方法有哪些?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政法等有关部门进行。招录机关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招录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方法:

()向考察和政审对象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等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向考察和政审对象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学校)人事保卫部门以及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了解情况,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同考察和政审对象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个别面谈;

()查阅考察和政审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


3、录取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 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


4、在录取考察中,哪些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取人员?

招录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人、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情形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于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哪些情况属于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对象有以下行为的,均属于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泄露国家 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6、考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吗?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未毕业的高校学生;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均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7、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对香港、澳门等境外报考人员,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详细情况,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难以出国()进行考察的,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确需到国()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进行。


8、在录取考察中,遇有考察对象缺额时,招录机关是否可以递补考察对象?

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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