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重庆市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公告 8月22日-24日报名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13-08-20
为加强我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及《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决定,采取教育入学考试与公务员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面向社会定向招录培养50名基层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中:法院系统6名,检察机关6名,公安机关38名)。
一、培养模式、学制、培养院校
(一)本科第二学位试点班
采取本科学士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重庆警察学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
招录计划为:公安机关38名。
(二)研究生试点班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院校为:西南政法大学。
招录计划为:法院系统6名,检察机关6名。
定向到法院、检察院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具体的定向招录单位、招录职位、招录计划和培养院校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应届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
本次招录所要求的报考人员学历(学位)证须在报名开始日(2013年8月22日)前取得。
三、报考条件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8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受过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员;(4)2008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和国家教育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曾被辞退的人员;(6)现役军人;(7)试用期内的公务员;(8)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9)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解除选派协议的我市2013年选派大学生;(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录方式
招录采取笔试、体能测评(限报考公安机关的考生)、面试、体检、考察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按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竞争,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员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单位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五、报名程序
(一)招录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的招录指标、培养专业等详见附件1。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3年8月22日上午9:00至8月24日24:00期间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也可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进入报名系统。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或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者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相关说明,按照说明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准确记住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初审报考资格。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及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根据报考人员在网络上填报的信息,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人员报名后的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初审资格部门或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
3.查询报考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填报报名信息后的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未审核通过的,可在2013年8月26日24:00前及时进行修改。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应慎重选择报考单位及职位,一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员不能更改报考单位及职位(报考人员如对资格审查结果有疑问,可咨询招录部门或单位,联系电话见附件1)。
4.网上缴费。报考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须在2013年8月28日24:00前进行网上缴费(按照渝人价〔2006〕144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即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缴费3科;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考生需缴费4科),确认参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确认。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确认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报考人员属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可减免公务员考试考务费用。在报名确认缴费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8月28日前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下同)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三楼301房间)审核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也可先进行网上缴费,在笔试开考前工作日(同上)凭上述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得减免考试考务费用。
5.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并缴纳了报名考务费的,于2013年9月16日9:00-9月20日24:00,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首页“在线服务”栏目下的“报名及准考证打印”栏,也可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进入报名系统打印本人的公务员公共考试科目准考证;再通过重庆招录信息网(http://www.cqzk.com.cn),打印本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的准考证(准考证均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相应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按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试
考试分笔试、面试。各职位招录指标与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各招录职位面试比例(详见附件1)及以上的方可开考。
《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公共科目考试大纲》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下载,《教育考试科目大纲》在教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服务网(http://zf.chsi.com.cn)下载。
(一)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3年9月21日、22日。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所有考生均需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考试科目为: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如下:
9月21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2日 09:00-11:30 民法学(本科层次)
0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重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考生笔试成绩及名次、进入体测人员名单和各职位进入面试最低分数线,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
(二)现场复审报名资格
按面试比例进入面试的人员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详见附件1),由招录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本公告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具体应提供本人毕业(学位)证、身份证、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复审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人选资格,其缺额经重庆市公务员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复审报名资格、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请于2013年10月下旬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