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公开遴选法律人才公告
来源:宜春人才人事网时间:2013-08-16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开遴选法律人才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面向江西省公开遴选优秀法律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对象
全省范围内政法系统中的在编在岗干部。
二、遴选职位和名额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遴选侦查岗位人员2名(限男性)、检察岗位人员1名。
三、遴选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选: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试用期满);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政法系统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干部;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3年10月以后出生),国家认可的研究生(硕士学位)可放宽至32周岁以下(1981年10月以后出生);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未满处分期限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程序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9日至9月19日。
2、报名方式:
(1)报考人员填写《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律人才报名表》(详见附件);
(2)个人自荐材料;
(3)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获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国家公务员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
(5)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照3张或电子版照片;
(6)荣誉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的材料复印件;
报名者可持上述材料在报名时间内到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报名,也可将上述材料传真至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3、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审核合格者电话通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全过程)。
4、遴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2013年 10月13日上午9 点,地点待定。
(2)面试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审判、检察业务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反应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5、组织体检。面试结束后,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遴选名额1:1.5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6、组织考察。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遴选名额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的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考察合格者列为拟遴选对象。
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政工科
邮编:336000 邮箱:2286956436@qq.com
电话:0795—3990217 传真:0795—3990217
联系人: 18979515898(徐)
中共袁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遴选法律人才报名表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 岁) | ||||||||||
民 族 | 籍 贯 | 出生地 | ||||||||
入 党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时 间 | ||||||||||
婚否 |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 |||||||||
学 历 | 全日制教 育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学 位 | 在 职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教 育 | ||||||||||
现工作单位 | ||||||||||
及职务 | ||||||||||
报考岗位 | 联系电话 | |||||||||
简 | ||||||||||
历 | ||||||||||
︵ | ||||||||||
从参加工作前毕业院校填起 | ||||||||||
︶ | ||||||||||
奖 | ||||||||||
惩 | ||||||||||
情 | ||||||||||
况 | ||||||||||
考 | ||||||||||
核 | ||||||||||
结 | ||||||||||
果 | ||||||||||
家 | 称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岁)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庭 | ||||||||||
主 | ||||||||||
要 | ||||||||||
成 | ||||||||||
员 | ||||||||||
及 | ||||||||||
重 | ||||||||||
要 | ||||||||||
社 | ||||||||||
会 | ||||||||||
关 | ||||||||||
系 | ||||||||||
资 | 用人单位意见 | |||||||||
格 | 区委组织部审核意见 | |||||||||
审 | ||||||||||
查 | ||||||||||
意 | ||||||||||
见 |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盖 章) | |||||||||
年 月 日 | ||||||||||
备 | ||||||||||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