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时事评论:如何看待“言论自由”问题 ?
来源:时事一点通时间:2013-07-31
时事评论背景:
被指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女歌手吴虹飞被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吴虹飞的代理律师首度发声,称其言论没达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标准及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言论自由”问题
言论自由既是权利,也是责任。公民不能用言论侵犯他人权利,侮辱诽谤他人,也不能以言论破坏公共秩序,给社会带来恐慌与不安。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受拘留、罚款处罚。刑法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吴虹飞随意发表实施爆炸的不当“恐吓性”言论,就可能引起人们恐慌,进而破坏公共秩序。也正因此,警方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其刑拘。该事件警示着公众应学会慎用言论自由权。然而,用公权力惩罚公民言论,特别是处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罚,也应慎之又慎。
有些时候,公民发表形式上的“恐吓性”言论,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表达某种不满或愤怒,常人都不会信以为真,自然也不会引起社会恐慌。而吴虹飞律师正是以“对于吴虹飞发的微博,一般人都会判断这只不过是句气话,不会觉得她真会去炸这些地方”为由,认为吴虹飞不构成犯罪。
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个案中言论危害程度取决于具体时空,相同言论因主体、对象、地点、时间等因素不同而相异。如同样是谎称爆炸,针对航空器一般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针对刚遭受过爆炸的家庭比针对普通家庭危害性大。而吴虹飞发微博正是在冀中星制造首都机场爆炸案约9小时后,时机敏感,而且涉及互联网传播,受众较广,这些都是对其不利因素。
无论如何,依刑法规定,刑罚只能针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行为,也即具有严重“现实危险性”,能够引起严重社会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言论。而如何界定言论是否足以造成社会恐慌?构成违法甚至刑罚的标准是什么?吴虹飞言论的危害程度能否达到该标准?这些问题对于本事件最终定性尤为重要。更重要的是,言论违法、犯罪标准直接决定了公民言论权的尺度,如果标准设置不当既可能造成少数人说话缺乏底线意识,也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寒蝉效应”。
遗憾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违法、犯罪言论”给出较为客观、易操作的标准。这也导致类似事件争议不断。笔者认为,一般而言,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言论者随后行为是否为进一步制造恐慌创造条件;二是社会公众是否相信了此言论,进而产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机关和言论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论采取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目前,吴虹飞案已经成为全国关注大案,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言论尺度的诸多讨论,还有不少群众对该案产生了质疑,甚至担忧言论权在今后将受到“不当限制”。当地警方有必要就此案给公众一个合理解释,需要向公众释明,执法过程中参照了怎样的标准?吴虹飞又是如何达到了这个标准?别再让案情扑朔迷离,这既影响执法公信力,还让公众惶惶不安。相信在公正、透明的语境下,该案的依法、妥善解决,将为公民言论的尺度设立一个合理标杆。